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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規則
(2024年版)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有利于房屋租賃信息采集,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清遠市轄區內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租賃合同備案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規則的組織實施,繼續推廣使用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指導各縣(市、區)開展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工作,負責清遠市房屋租賃平臺的升級、維護、管理和備案數據的匯總、統計。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住建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工作,對出租房屋開展日常巡查,動態掌握出租房屋的真實狀況,更新信息。
第四條 本規則所指的出租人、承租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出租人、承租人統稱為租賃當事人。
本規則所指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規則所指的住房租賃企業(以下簡稱租賃企業)是指依法設立,通過新建、改建、購買、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房源,開展專業化、規模化租賃業務的企業。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繼續推廣使用清遠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租賃平臺),指導各縣(市、區)開展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以下簡稱網簽備案)工作,為社會公眾、租賃企業、中介機構等提供網簽備案等服務。
第六條租賃當事人、中介機構等使用租賃平臺辦理網簽備案的,應當按照備案平臺系統要求辦理實名認證、機構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房屋通過租賃平臺房源真實性驗證,方可辦理網簽備案;未通過房源真實性驗證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核查后辦理。
第八條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需提供租賃當事人身份證、租賃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通過租賃平臺填寫相關資料并簽訂電子版《清遠市房屋租賃合同》或《廣東省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即視為完成房屋租賃合同備案。
完成備案后,租賃平臺將自動生成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書。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九條 租賃期限內如發生房屋轉租、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內容變更、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應當通過租賃平臺及時辦理相應的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及縣級住建部門定期統計、匯總租賃合同備案信息,監測租金變化情況,向公眾提供租賃信息。
第十一條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過程中,應當按相關要求提交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信息或資料,如提交虛假信息或資料,應當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中介機構、租賃企業等主體若存在弄虛作假錄入虛假信息等不良行為,在依法查處后將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縣級住建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間與新頒布法律、法規等相抵觸的內容,以上位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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