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2日,海南省考試局發布《關于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規考生的公示》(下稱《公示》),并對違規考生名單進行公示。
《公示》指出2021年4月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過程中,2名考生有攜帶規定以外物品的考試違紀行為;146名考生分別有夾帶、抄襲和攜帶通訊設備等考試作弊行為。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有關規定,將對有考試違紀行為的2名考生給予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的處理;對有考試作弊行為的146名考生給予取消當次考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處理。
事件涉及考生數目之大,影響范圍之廣,隔天登上微博熱搜。
不少網友表明自己的態度。
這件事也引發不少網友的擔憂:影響自考的名聲。
這一事件可能會加劇大家對自考公正性的質疑,進一步固化自考的偏見,威脅自考生的境況;同樣可以看出的是政府對自考的重視,對考場違規行為的零容忍,對考試公平的捍衛。
從長遠來看,只有嚴抓嚴打,才能凈化自考環境,破除自考偏見,樹立起自考的權威,這有益于往后數千萬自考生。
作弊事大不止于個人,妄想用非法手段取代半年耕耘,踐踏他人的誠實勞動,任何時候都是不被允許的。
自考作弊的具體處理會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不同行為有不同的處理辦法。
哪些行為是違規行為?
(一)以下行為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1.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室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的;
8.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以下行為取消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3.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4.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三)以下行為取消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一年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2.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3.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4.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考試期間,有違規行為的考生,一經查實就必須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還可能計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誠信參考是考生的本分,希望大家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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