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建行規〔2025〕3號
各省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濟源示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鄭州市房管局,航空港區建設局、城市管理局:
現將《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試行).doc
2025年3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省委“四高四爭先”重大戰略部署,發揮科技引領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質生產力作用,積極培育、規范管理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平臺(以下簡稱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創新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建標〔2024〕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是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撐引領城鄉建設綠色發展,工業化、智能化轉型升級,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創新載體。平臺建設應聚焦我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基礎性、共性關鍵適用技術,以技術創新助推城市更新、“安全、舒適、綠色、智慧”好房子建造、韌性城市建設、行業轉型升級等重大需求。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的申報、建設、驗收、運行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分為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創新中心兩類。
重點實驗室按照國家、省住房城鄉建設總體部署,以支撐性、引領性科學研究和行業發展需求為重點,主要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
工程技術創新中心以技術集成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為重點,主要開展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先進適用裝備研發、科研成果工程轉化、系統集成和應用。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布局和綜合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省部級科技創新平臺培育、推薦工作,協助開展省部級平臺建設及運行管理。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的推薦工作,協助開展平臺建設及運行管理。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圍繞省重大戰略,結合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產業發展需要、省科技主管部門和部科技創新工作要求,統籌部署建設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明確建設布局的重點領域和方向等。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 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依托省內相關領域研究實力強、科技創新優勢突出的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下統稱“依托單位”)組建。鼓勵建立產學研用創新聯合體。
第八條 申報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托單位在河南省注冊登記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科研場所設在河南省內;
(二)專業領域符合國家、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發展重點和重點科研方向;
(三)在本領域內科研開發優勢明顯、代表性強;
(四)具有相應領域的突出優秀人才和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明確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首席專家;
(五)具有良好的技術研發場所、持續穩定的經費來源等保障條件;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運行機制;
(七)近三年未發生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未出現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失信行為。
第九條 申報重點實驗室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科學研究,學術水平省內領先;
(二)具備良好的實驗條件,有固定的實驗場所和先進水平的實驗儀器和設備。
第十條 申報工程技術創新中心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技術集成創新能力強,已建立良好的產學研用融合運行機制,集聚省內外科研實力強的科研院所、骨干企業和高等院校;
(二)擁有省內領先、市場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運用市場機制促進技術轉移、轉化和產業化的業績及科技成果轉化團隊。
第十一條 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聯合申報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的,應提供聯合建設協議書,明確主要依托單位,各單位應明確建設分工,實現優勢互補。聯合申報單位一般不超過10家,鼓勵省內跨地區、跨行業合作,聯合省外優勢企業、科研院所申報的,牽頭單位應為省內實體單位。
第十二條 省內相關領域的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自愿申報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編制建設方案。按管理權限,向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中央駐豫單位、省屬國有企業、省管高校可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依托單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統一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編制的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方案進行論證。主要審查申報單位條件、發展目標、預期研究成果及實現可能性等內容,擇優確定擬建設的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確認。
第十五條 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經費由依托單位自籌解決。依托單位應為平臺建設提供必要的人才、場所、經費等保障條件。
第十六條 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不刻制印章,可使用依托單位代章。
第三章 建設與驗收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可按照建設方案開展平臺建設工作,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達到建設目標的平臺,可書面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申請延長建設期,延長時限不超過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十八條 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需調整建設方案的,應及時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經評估同意后,方可按調整后方案建設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
第十九條 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發生影響建設任務完成和目標實現的重大事項,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終止其建設。
第二十條 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達到建設方案明確的發展目標后,應編制建設總結報告,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對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驗收。驗收通過的,正式進入運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個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未按期提交驗收申請或驗收不通過的,終止其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第四章 運行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應積極開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研發。支持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能力建設類項目,參與有關政策、標準、規范等的研究和編制工作。平臺研究的科技成果應及時在住房城鄉建設科技成果庫登記。
第二十三條 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年度建設運行情況報告(當年申請建設的除外)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四條 平臺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牽頭或依托單位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日常運行中的重大事項,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進展,以及對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負責人等事項,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平臺申請撤銷以及依托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須報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批準。
第二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方案定期實施績效評價,重點考核近遠期研究內容、預期研究成果的完成情況等。3年為一個考核周期,考核期內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撤銷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命名。
第二十七條 對批準組建的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在科研項目承擔、評獎評優、試點示范等方面優先支持,并擇優推薦申報省部級創新平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認定為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其命名并向社會公開:
(一)從事與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不參加績效評價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考核期內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自行申請撤銷的;
(五)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六)依法依規被終止的。
第二十九條 被撤銷命名的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不得繼續以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名義開展工作。升級或整合為國家級或部級平臺的,不再保留原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命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來源:河南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4月10日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上一篇:政策新聞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智能建造試點城市2024年度工作情況的通報
下一篇:政策新聞 |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鄭州市建筑市場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
推薦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