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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12月16日對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出借資質給曾建軍承攬工程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與曾建軍簽訂了內部承包掛靠協議,由曾建軍承攬中央廣場項目消防工程。該項目實際支付金額由中央廣場7號樓2層205號商鋪進行抵償,價款為5659515元。因該工程前期由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遂寧分公司施工,工程款項為2350000元,故該項目的實際所得工程款為5659515-2350000=3309515元。
你作為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認定你為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機關認為,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決定:
處單位罰款數額5%的罰款,即76118.85×5%=3805.94元(大寫:叁仟捌佰零伍元玖角肆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對本機關上述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本告知書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或到本機關進行口頭陳述、申辯。
逾期不提供陳述、申辯意見,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現因其他法定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遂市執(河東)罰先告字〔2024〕第39-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遂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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