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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配售型保障房建設、規范管理,
《惠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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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對象、套型面積、配售價格、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群體銷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工作。
市發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城管執法局、國資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稅務局,人民銀行惠州市分行,惠州金融監管分局等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縣(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籌集、配售管理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縣(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以及各縣(區)政府,科學確定保障性住房發展目標,制定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籌集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方式如下:
(一)劃撥土地集中新建;
(二)結合實際在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等項目中配建;
(三)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政策性住房項目調整,或符合產權清晰、位置適宜、面積適中等條件的其他閑置住房轉化;
(五)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建設;
(六)市政府明確的其他籌建方式。
第八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九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優先選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按照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安全環保、綠色節能的原則,堅持以安全、舒適、綠色、智能為核心指標打造好房子,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有線電視、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應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第十條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購家庭應確定1名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為共同申請人。每個保障對象家庭只可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不影響其成年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條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
(二)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
(四)主申請人申購前在本市穩定就業,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已滿12個月(含)以上且處于參保繳費狀態,或已在本市辦理退休;
(五)已享受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六)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各類高層次人才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本辦法設定的戶籍、社保等條件限制。
第十二條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申購家庭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申購家庭資格核實通過后,在政務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后,納入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取得申購資格。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家庭,可在公示期滿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現房銷售模式。
第十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
第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流程實施配售:
(一)項目公告。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社會發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公告。
(二)購房申請。納入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家庭可提出購房申請。
(三)組織搖號。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統一公開搖號,排出選房次序。
(四)資格復核。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資格復核。復核通過的家庭名單應在政務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現場選房。申購家庭按照搖號次序進行現場選房。申購家庭放棄選購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房的,選房資格作廢。
(六)簽訂合同。申購家庭選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認購手續,并簽訂購房合同,繳交購房首付款或全款。貸款購房的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按揭貸款。
(七)房屋交付。房屋達到交付條件后,辦理房屋進戶入住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申購家庭放棄選房的,按搖號順序依次遞補;經2次選房后仍放棄選擇的,則視為放棄申購資格,并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十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動產登記須憑相關材料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附記信息欄記載:該房屋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封閉管理,不得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十八條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全額繳存維修資金。
第十九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領取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家庭,應在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如實申報,并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退出前述住房保障,退出程序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和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家庭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權益。
第二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回購或封閉流轉方式退出保障,封閉持有期為5年,從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封閉持有期滿后,承購人確需轉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向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對象出售,出售價格不得高于原購房價格,掛牌出售1年后確無人購買可以申請回購。申請回購或封閉流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存在抵押和債務等法律糾紛情況;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間,保障對象在本市另行購買自有產權住房的,應自住房買賣合同備案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回購。
第二十二條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繼承、遺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超出一套的,應在發生相關情形之日起60日內申請回購。
承購人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離婚析產時該住房歸原配偶所有的,視作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購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組織回購:
(一)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為實現抵押權要求回購的;
(二)因人民法院司法處置要求回購的;
(三)因重大疾病等確需退回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第二十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購或封閉流轉價格按照“購房款+利息-房屋折舊”的原則核算。利息按照簽訂回購或封閉流轉協議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和持有年限計算,不計復利。房屋折舊按照主體結構50年、裝修10年平均進行計算。購房家庭自行裝修費用不納入回購價格計算內容。
第二十五條房屋持有年限從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至簽訂回購或封閉流轉協議之日計算。
交付使用年限從交付之日起至簽訂回購或封閉流轉協議之日計算。
第二十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家庭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互換、轉讓、贈與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出租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以購買本住房以外用途設立抵押權;
(四)設立居住權;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1年及以上;
(六)改變住房用途;
(七)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二十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后的剩余房源,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可以轉作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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