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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佛山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佛山監管分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稅務局,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登記信息中心:
現將《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3月28日
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存量房交易便利度和安全性,提升存量房交易服務水平,防范存量房交易資金風險,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實施意見》(粵建房函〔2023〕68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即存量房)進行交易的,其交易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集體土地上存量房交易有資金監管需求的,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負責組織開展監管銀行遴選工作,負責指定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開戶主體。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存量房交易網簽備案及交易資金監管的信息化工作,負責開發維護“佛山市存量房網簽備案及交易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網簽系統”),設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開展全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具體業務。
人民銀行佛山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佛山監管分局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指導監督監管銀行開展資金監管工作。
市不動產登記、稅務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配合做好存量房交易與資金監管工作。
監管銀行負責按照資金監管協議開展具體存量房交易資金收存、劃撥等具體資金監管工作。
第二章 監管業務
第四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買賣雙方共同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價款,包括首付款、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房款。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是指為存量房交易資金提供政府監管的業務。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針對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三種房款支付方式相應設置監管金額。一次性付款的監管金額為全部房款。按揭付款的監管金額為首期房款。分期付款的監管金額為第一期房款,支持第一期房款金額不低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
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具體業務時,應當開設專用賬戶。存量房交易資金應當按宗單獨核算。
第六條 下列存量房產權轉移行為,其交易資金不納入監管范圍:
(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轉讓的;
(二)房屋征收后獲得安置補償房屋的;
(三)屬于國有資產掛牌交易的;
(四)屬于司法拍賣、出資入股、繼承、贈與、產權置換等無需網簽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房屋轉移登記類型的;
(五)其他不具備資金監管條件的情形。
第七條 下列存量房交易情形,經買賣雙方共同申請,其交易資金可以取消監管:
(一)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交易的;
(二)房屋產權共有人之間份額轉讓的;
(三)法人之間交易的;
(四)買賣雙方自愿放棄監管的。
第三章 監管銀行
第八條 本市范圍內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當具備資金監管安全規范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和網絡技術條件,并符合營業網點設置要求。
第九條 監管銀行通過遴選與評價方式確定。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監管銀行遴選規則與評價制度,建立監管銀行進入和退出機制。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定期組織開展監管銀行遴選工作,組建監管銀行評審委員會。
第十一條 遴選確定的監管銀行名單向社會公布。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與監管銀行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并開設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屬于交易當事人所有。監管銀行應當在監管主賬戶下為每宗交易對應設立監管子賬戶,專戶專儲、專款專用。
監管銀行應當確保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的監管主賬戶穩定運行。因交易當事人問題導致監管子賬戶被查控的,不得影響監管主賬戶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 監管銀行在合作期限內正常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
合作期限屆滿前,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新一期監管銀行遴選工作,確定新一期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銀行。
合作期限屆滿后,未經遴選確定為新一期監管銀行的商業銀行,不再受理新增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辦結原有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后,自動退出。
第四章 監管流程
第十四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流程如下:
(一)買賣雙方在網簽系統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選擇資金監管方式支付房款,并選取監管銀行。
(二)買賣雙方與監管銀行通過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移動端程序或銀行柜面渠道共同簽訂三方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三)買方按照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在約定期限內,將約定監管資金以銀行轉賬方式存入監管子賬戶。
(四)監管資金足額到賬后,買賣業務流程完結,房屋網簽合同信息推送至不動產登記與稅務部門。申請取消監管的,相關業務辦結后,房屋網簽合同信息推送至不動產登記與稅務部門。
(五)買賣雙方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六)房屋轉移登記完成后,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約定原則上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及利息劃轉至約定的收款賬戶。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存入監管賬戶期間產生的利息,按實際天數計息,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及利息按原支付途徑退回:
(一)買賣雙方明確要求取消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簽署自愿放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聯合聲明,共同到監管銀行指定營業網點辦理取消監管業務的;
(二)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前,買賣雙方協商終止交易并解除存量房買賣合同,交易資金監管協議及交易資金監管業務同步解除的;
(三)房屋轉移登記完成前,房屋發生查封、凍結等限制轉讓情形,買賣雙方共同到監管銀行指定營業網點辦理取消監管業務的;
(四)房屋轉移登記完成前,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存在存量房買賣合同解除、撤銷或確認無效等存量房交易終止情形,買賣任意一方憑生效法律文書到監管銀行指定營業網點辦理取消監管業務的。
第五章 經紀服務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明確列入存量房交易經紀服務的基本服務內容,向買賣雙方全面、準確告知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規定,協助買賣雙方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手續。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促成的存量房交易,應當通過網簽系統“中介端”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簽訂或上傳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買賣雙方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因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履行發生糾紛,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主張房地產經紀服務相關傭金訴求的,網簽系統中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可以作為買賣雙方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商解決糾紛的依據。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從事存量房經紀活動前應當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前往機構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備案,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房地產經紀人員在提供存量房經紀服務前應當佩戴經實名登記的工作牌。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不得在本辦法規定之外進行存量房交易資金存管業務;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不得就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收取服務費用;不得誘導買賣雙方規避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不得向買賣雙方指定監管銀行;不得強制或誘導提供貸款、擔保等相關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 存量房交易業務結束后,買賣雙方可以通過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移動端程序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服務進行評價。評價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各方責任
第二十條 存量房交易與資金監管問題通過下列途徑處理:
(一)網簽系統使用、數據共享等問題,由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處理;
(二)資金收付、劃撥、賬戶使用等問題,由監管銀行處理;
(三)買賣雙方、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生爭議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佛山市房地產行業糾紛訴源治理工作站”等相關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對監管銀行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規范安全。監管銀行應當配合主管部門要求客觀全面提供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監管銀行在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監管銀行不良行為記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新增業務。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視情形中止或取消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合作業務。給買賣相關方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按照約定先行賠付。依法應當由金融機構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移交其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監管銀行在業務開展期間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相關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期間暫停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新增協議業務,并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經調整仍不符合要求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視情形中止或取消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合作業務。
第二十四條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在開展存量房交易經紀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房地產經紀市場信用檔案,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視情節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違規行為曝光、信用扣分、通報、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五條 從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佛建〔2020〕17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相關事宜的通知》(佛建發〔2020〕54號)同時廢止。《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優化調整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系統工作流程的通知》有關條款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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