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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貴安新區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跨市(州)、區(縣)檢測行為,強化資質動態管理,維護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貴州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黔建建通〔2024〕79號),現將檢測機構分場所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檢測機構分場所認定
我省行政區域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根據檢測工作需要,在資質證書中登記的檢測場所地址所在縣級行政區域以外另行設立的檢測場所(非獨立法人),視為分場所。檢測機構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或相鄰縣級行政區域界線周邊,因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要求設置的針對個別或部分檢測參數的不同試驗場所,且有專家現場評審合格意見的,不納入分場所管理。
二、檢測機構分場所的設置
(一)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以檢測機構在當地設置分場所或備案作為市場準入條件。
(二)檢測機構分場所設置應當滿足《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中相應專項資質所需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檢測機分場所申請檢測能力不得超出該檢測機構已取得資質證書中登記的檢測能力范圍。
(三)檢測機構分場所的檢測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應獨立且固定設置,不得與檢測機構及其他分場所共用。檢測檔案資料管理應符合有關規定和時限,并在分場所和檢測機構共同保存備查。
(四)提出檢測機構新申請(重新核定)事項的檢測機構,可在其申報資料中同步提交在本市(州)行政區域內的分場所信息。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分場所相關事項辦理可通過貴州省建設工程檢測資質管理系統資質變更功能模塊提出申請。
(五)分場所評審有關要求按照《貴州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黔建建通〔2024〕79號)《貴州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專家評審工作規則(試行)》(黔建建通〔2024〕60號)執行。
(六)經批準的分場所信息將自動更新至檢測機構資質電子證照中。
三、檢測活動開展
(一)設有分場所的檢測機構應當以其資質證書中記載的機構名稱統一對外出具檢測報告,不得以分場所名義單獨簽訂委托合同、出具檢測報告。
(二)檢測機構對其分場所應嚴格日常監督和管理,檢測機構分場所應保留檢測機構檢查情況記錄及整改情況備查。
(三)檢測機構應對其所有分場所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實行信息化管理。
四、監督管理
(一)檢測機構對分場所的檢測工作質量和檢測行為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二)對檢測機構跨市(州)設立的分場所,將納入我廳檢測機構資質動態核查的重點。對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檢測機構或其設立的分場所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我廳將責令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
(三)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在地檢測機構分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大對工程質量檢測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實施的有關行政處罰信息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我廳。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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