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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2025年本)》的通知
瓊府辦〔2025〕1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2025年本)》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3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明確審批權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和《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適用本規定。有關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和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等確定,以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為前提,省、市縣(區)及各重點園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條 建設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參與上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的審批工作。依法對涉及本轄區的建設項目實施生態環境監督管理。
第五條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發布。
第六條 設區的地級市政府可根據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規定權限和實際情況,制訂、發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具體工作授權給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各市縣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不得下放至鄉鎮。
第七條 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不良生態環境影響或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審批。
第八條 下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超越審批權限、違反法定程序或條件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適時對分級審批目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可根據評估情況對目錄作出調整,報省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印發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2021年本)〉的通知》(瓊府辦〔2021〕75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2025年本)
一、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一)生態環境部審批權限外,以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1.水利
水庫:新建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項目。
引調水工程:新建項目。
2.能源和資源開發
燃煤電站(含熱電):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燃煤摻燒廢棄物)。
風電、光伏電站: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
水電站:裝機5萬千瓦及以上常規水電站項目、5萬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規水電站項目;裝機30萬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電站項目、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抽水蓄能電站項目。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新增規模9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擴建煤炭開采項目。
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新增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擴建鐵礦采選項目;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含尾礦庫的礦山采選項目。
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稀土采選項目;銅、鉛鋅、鎳鈷、錫、銻、汞礦采選項目;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含尾礦庫的礦山采選項目。
非金屬礦采選業: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含尾礦庫的礦山采選項目。
3.交通運輸
港口碼頭:新建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涉及危險品堆場的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
機場:新建、遷建以及增加航空業務量的擴建運輸機場項目;新建、遷建通用機場項目。
4.制造業
石化:全部煉油項目;全部乙烯項目;新建對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項目;新建廢輪胎生產再生油項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階煤分質利用)項目;全部農藥及中間體生產項目;全部鉻鹽;全部氰化物生產項目。
水泥熟料:全部項目(含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窯設備的項目(電熔窯除外)。
鋼鐵:全部煉鐵煉鋼項目(含燒結、球團,短流程煉鋼除外);鋼鐵含鋅塵泥等含鋅二次資源生產(次)氧化鋅的項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項目,干熄焦、煤氣凈化等不涉及焦爐/炭化爐的改造項目除外)。
有色金屬冶煉:全部項目(含再生有色金屬冶煉)。
鑄造:全部鑄造用生鐵項目;采用沖天爐為熔化設備的鑄造項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產碳素制品項目。
5.海洋
圍填海工程:全部項目。
6.核與輻射
全部項目。
7.環境治理業
新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含焚燒、填埋)項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險廢物焚燒或填埋處置項目。
8.研究和試驗發展
P3、P4 生物安全實驗室。
(二)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以外的其他市縣,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權限外其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三)生態環境部審批權限外編制核與輻射類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四)選址、選線跨市縣的建設項目。
(五)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不良環境影響且有關市縣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建設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七)生態環境部委托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二、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在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部和本目錄中第一條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權限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市縣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16號)中以下項目類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1.畜牧業。
2.漁業。
3.非金屬礦采選業: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含尾礦庫的礦山采選項目除外。
4.農副食品加工業。
5.食品制造業。
6.酒、飲料制造業。
7.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8.公共設施管理業。
9.衛生。
10.社會事業與服務業:影視基地建設。
11.水利:灌區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防洪除澇工程;河湖整治(不含農村塘堰、水渠)。
12.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等級公路(不含維護;不含生命救援、應急保通工程以及國防交通保障項目);滾裝、客運、工作船、游艇碼頭;航道工程、水運輔助工程;中心漁港碼頭。
13.海洋工程:海上娛樂及運動、海上景觀開發;海洋人工魚礁工程;海洋生態修復工程;其他海洋工程。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權限外,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四、重點園區管理機構的審批權限按照省政府有關決定執行,但生態環境部和本目錄中第一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除外。
五、本目錄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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