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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關于印發《深圳市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建規〔2025〕1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本市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提高建設工程品質,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5年3月3日
深圳市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提高建設工程品質,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住房和建設領域建設工程。
本辦法所稱新技術,是指經過評估或者論證的先進、成熟、適用的技術、材料、工藝、產品。
第三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統籌全市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工作。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按規定負責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具體實施工作。
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建設工程推廣應用新技術,應當有利于培育行業新質生產力,推進工業化、數字化、綠色化發展,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和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建設工程品質,改善和惠及民生。
第五條 鼓勵建設工程積極推廣新技術,支持政府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率先應用新技術。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積極促進建設科技創新,對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依法依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二章 新技術的推廣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根據建設科技創新發展要求以及行業技術優勢,圍繞重點領域確定需要組織推廣的新技術類別,編制新技術公告并對外發布,引導行業有重點地開展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新技術公告主要發布技術領域、技術類別、技術要點等。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按照新技術推廣應用有關規定,確定在本市具有良好推廣應用前景的新技術成果,發布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目錄(以下簡稱推廣目錄)。推廣目錄主要發布技術名稱、性能指標、適用范圍、應用案例、申報單位等。
第八條 申請列入推廣目錄的新技術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國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符合技術產業政策規定;
(三)通過國家認可的科技查新機構的科技查新;
(四)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的必要檢驗檢測,技術經濟指標優異;
(五)已在建設工程項目應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在本市具有良好的推廣價值和應用前景;
(六)申報單位有較強的技術服務能力,提供完整配套且指導性強的技術應用文件;
(七)申報單位持有技術核心成果,無權屬爭議。
第九條 依托本市建設科技計劃項目轉化形成的新技術成果,可以直接申請列入推廣目錄。
第十條 推廣目錄發布程序:
(一)市主管部門發布新技術申報通知;
(二)申報單位按照申報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三)市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后組織專家組評審;
(四)市主管部門對通過專家評審的新技術進行公示;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技術,市主管部門列入推廣目錄并公開發布。
第三章 新技術的應用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應用新技術應當遵循自愿、合規、互利、誠信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對于應用新技術的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運維等單位應當加強新技術應用管理,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應用的新技術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技術推廣應用發展方向。鼓勵相關單位積極應用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推廣目錄中的新技術。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全面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加強對建設工程應用新技術的統籌把關,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新技術應用有關規定。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勘察、設計文件中注明新技術的技術指標要求,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交底,根據需要在工程施工現場派駐勘察、設計代表;涉及施工安全的,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勘察、設計文件中的新技術有關要求,對工程應用的新技術按要求進行檢驗或者測試,在施工前明確新技術施工要求,在施工中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監理單位應當將新技術應用實施納入監理范圍。監理單位發現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未執行相關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處理;發現存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或者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運維單位應當對運維管理范圍內的新材料、新設備定期進行維修、養護、巡查等日常管理,確保新材料、新設備正常使用。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運維等單位應當加強新技術在建設工程應用情況的跟蹤、自查和后評估,及時進行應用技術總結,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及計價體系等。
第十四條 通過合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向建設工程提供新技術的單位,應當落實以下要求:
(一)在建設工程應用前,提供完整配套且指導性強的技術文件,向建設工程相關單位交底并開展必要的人員培訓;
(二)在建設工程應用中,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服務,跟蹤應用情況,發現問題時主動協助解決并向有關單位報告;
(三)在建設工程應用后,及時總結技術應用情況及取得效益,完善技術標準,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四)對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機器設備等方面的新技術,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施工安全的應當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五條 國家、廣東省關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抗災設防、抗震設防、消防審查和驗收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新技術應用應當進行審定、核準或者審查的,應當按照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建設工程應用新技術應當進行論證的,按照其有關規定執行,確保新技術符合相關標準的性能要求。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對建設工程集成應用推廣目錄中的新技術、且符合本市建設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相關規定的,市主管部門可以按規定確定為市建設科技計劃的科技應用示范工程。
第十八條 鼓勵新技術及時轉化為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符合有關條件和發展需要的,鼓勵參與制定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區域化、國際化標準。
第十九條 相關單位應用新技術的業績,在工程招投標、評優評先中可以作為評價指標。
第二十條 科技應用示范工程及相關新技術推廣應用活動,符合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政策規定的,可以給予資助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具有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相關業績的單位和人員,按規定給予信用評價。
第二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建立工程建設科技創新與推廣應用管理平臺,定期發布新技術推廣目錄、科技應用示范工程等相關技術及單位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將建設工程新技術應用情況納入監督管理范圍;發現存在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責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推廣目錄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情況。對推廣目錄中的新技術,申報單位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相關新技術從推廣目錄中撤銷:
(一)在推廣目錄申報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在新技術推廣應用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降低質量標準、技術水平或者安全保障的;
(三)因不當應用新技術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
(四)抗拒、阻撓或者規避政府有關部門對新技術推廣應用開展的監督、檢查或者評估的;
(五)對新技術進行不實宣傳的;
(六)違反本辦法或者新技術推廣應用有關規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專家評審,專家組成員專業應當覆蓋評審技術相關領域,按規定具有相關技術職稱或者職業資格,具備豐富經驗和良好職業操守。
專家組成員應當遵守相關工作紀律和保密要求,堅持公平公正,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項目。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新技術推廣應用過程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職權從事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來源:深圳市住建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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