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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關于延長《深圳市建設工程工期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建規〔2025〕2號
各有關單位:
我局印發的《深圳市建設工程工期管理辦法》(深建規〔2015〕4號)于2015年3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26日。為規范建設工程工期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工期,我局決定對《深圳市建設工程工期管理辦法》有效期予以延長,實體內容不變,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3月26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建設工程工期管理辦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5年3月12日
深圳市建設工程工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工期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工期,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大力推進“深圳質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工期的確定、控制以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工期,包括完成建設工程項目所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施工等所耗費的時間。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發布建設工程工期定額。
建設工程各參與主體應當將工期定額作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工期的依據。
第四條 建設工程工期的確定與控制應當遵循安全第一、質量優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工期的確定與控制負責,不得隨意壓縮工期。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監理以及項目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合理安排進度計劃,確保項目按期完成,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不得隨意調整工期。
分包工程中的總包單位參照建設單位職責執行。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發包前,根據建設工程工期定額確定定額工期。
工期定額缺項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分解結構(WBS)進行任務分解,并組織專家論證,根據工程規模、結構、工程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定額工期。
第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定額工期基礎上結合自身需求,同時考慮必要的行政審批時間,科學確定招標工期。
招標人確定的招標工期不宜低于定額工期的80%,低于定額工期80%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采取相應的技術經濟措施。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定額工期和招標工期。招標文件中不得設定以投標人壓縮工期作為優先中標條件。
第八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結合自身條件確定投標工期。投標工期低于招標工期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專篇論證,提出技術保障措施,評標時應當進行專項評定。
第九條 合同中應當載明定額工期和合同工期,對招標工程應當同時載明招標工期。
招標工程應當以中標人的投標工期作為合同工期。
直接發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發承包雙方在定額工期基礎上協商確定,合同工期低于定額工期80%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條 合同不宜設置工期提前獎勵等變相壓縮工期的條款。
第十一條 合同工期相對定額工期壓縮超過20%的,或者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依照本辦法壓縮合同工期的,施工項目應當按照本市建設工程計價標準有關規定計算相應趕工費用,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等項目應當根據實際增加的投入計算相應趕工費用。
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導致承包人損失的,應當計取相應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因工期確定或者調整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應當邀請5名及以上具有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組。
建設單位可以應專家的要求介紹項目情況或者答疑,但不得參與論證過程,不得干預專家論證。
論證結束后,專家組應當提交書面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由參與論證的專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
第三章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工期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的開工日期以建設單位下達的開工通知書或合同約定日期為準。
第十四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單位提交資料、文件。由于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交資料、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單位交付成果文件的時間應當順延或者重新確定。
第十五條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工作量變化或者停工、窩工的,應當相應調整或者順延工期。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合同管理中關于工期的其他事項可參照本辦法施工工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施工工期
第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合同工期和發承包雙方的工期責任,包括:
(一)開、竣工日期以及合同工期的日歷天數,工程分階段交驗時間等;
(二)延遲竣工的責任,延遲交驗竣工賠償標準和最大賠償額度;
(三)合同工期調整以及相應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和方法;
(四)工期索賠、工期順延的條件和程序等內容以及工期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八條 工程開工必須具備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開工條件。工程不具備開工條件開始作業的時間,不計入工期。
第十九條 工程具備開工條件的,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方可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書,開工通知書中確定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第二十條 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別確定:
(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以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但發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竣工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第二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合同工期應當予以順延:
(一)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和現場施工條件;
(二)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令或者履行批準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四)工程變更造成工期延誤的;
(五)遇不可抗力或者政策性停工的;
(六)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超過合同約定時間的。
合同簽訂后,發包人增加或者減少工程內容的,發承包雙方可以共同協商、合理調整工期。
第二十二條 鼓勵采用建筑工業化等先進科學技術合理縮短工期。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依照合同對工期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隨意調整工期的行為,應當督促責任人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監督機構應當按各自職責在合同管理和現場管理等環節對工期的確定、調整與執行進行監管,對合同工期低于定額工期80%的工程項目應當重點監管。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的下列行為應當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一)招標工期低于定額工期的80%,但未組織專家論證或者組織專家論證未通過的;
(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隨意壓縮工期,未組織專家論證或者組織專家論證未通過的。
建設工程各參與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壓縮工期造成建筑質量安全事故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工期后評價制度。建設單位可以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定額工期、合同工期和實際工期進行對比分析,為合理確定工期積累實際基礎數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深圳市住建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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