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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建設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3月28日印發,自2023年4月30日起實施。為切實做好《辦法》貫徹實施工作,根據住建部有關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超危大工程)管理工作要求,本《辦法》的政策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管理工作,根據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和相關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 市建設局在對原《廈門市建設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進行充分評估和研究基礎上,參考借鑒廣州等地市做法,制定了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及說明
本《辦法》分五章共22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指出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明確專家的定義,即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為全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中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的專業人才隊伍。明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建立廈門市建設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信息庫(以下簡稱市專家庫),制定專家管理制度,對專家及其論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專家庫建立。明確超危大工程類別(共12項)、專家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申請程序、任期、信息變化的申報更新、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并規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事業人員和非在編人員)不準進入市專家庫。。
(三)專項施工方案論證。明確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的專家組組成、邀請外地技術專家要求、專家的回避制度、有關責任單位的論證工作職責、專家論證的主要程序及專家論證報告要求。
(四)監督管理。明確市、區質量安全機構負責對參與論證的專家和組織論證的有關單位實行動態監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專家誠信檔案,規定了記入專家不良信用記錄、取消市專家庫專家資格的情形。
(五)附則。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廈門市建設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建設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建工〔2009〕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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