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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山東圣安交通設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5MA3C772Y1J
地址:臨沂市費縣費城街道辦事處義和社區東
法定代表人:王光全
2024年12月,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核定你單位存在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管人員”未取得證書、安全防護使用記錄不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全等多項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上述違法事實有《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建筑施工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評分表》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本機關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5〕32號),你單位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3700000217686-2項“較輕”裁量階次,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20〕141308]3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通過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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