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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粵人社規〔2025〕4號),其中業績成果條件部分包含“參加市級以上行業協會、學會、學術團體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并上臺公開做學術交流報告;參與撰寫解決復雜工程關鍵性技術問題的工程技術報告,由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專家論證評審通過并得到實施”等內容。為進一步規范和明確有關評審要求,經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職稱工作主管部門,現就以上內容說明如下: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從未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開展職稱評審領域的工程技術報告論證評估工作。
二、作為業績成果條件的學術交流報告和工程技術報告,無需由有關機構專門開具證明材料。有關機構自行開展的學術交流活動和工程技術報告評審服務,應當與機構工作范圍和職責密切相關,評審服務一般應與機構承擔或參與的具體技術工作同步開展。
三、作為業績成果的工程技術報告側重于關鍵技術是否在申報者所完成的工程項目中得到實施應用。
特此說明。
省建筑工程技術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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