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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公布第三方施工損毀燃氣設施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第三批)
根據《全國城市燃氣管道安全專項治理行動方案》《海南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為深入推進城市燃氣管道安全專項治理,重拳整治第三方破壞燃氣管道問題,強化震懾效力,現公開曝光第三方施工損毀燃氣設施典型執法案例(第三批),請各市縣有關單位及個人切實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引以為戒,堅決防范遏制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案例一:海口**勘探基礎工程公司施工破壞地下燃氣管道
基本案情:2024年6月7日下午,海口**勘探基礎工程公司于臨高縣二環路73號永興兔肉店旁進行地質探勘作業,在現場發現燃氣標識且未告知燃氣公司情況下進行作業,野蠻施工導致中壓管道穿破引發泄漏事件。本次事故導致臨美路與二環路交界處至新橋南路段4公里中壓管道放散,造成22家商服以及37戶居民用戶停氣,直接經濟損失1.288萬元。
查處理由及結果:經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查實,海口**勘探基礎工程公司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以及參照《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城市建設類)序號69,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及時改正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海口**勘探基礎工程公司予以2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要求依法賠償相關損失。
案例二:柯*弟駕駛挖掘機作業破壞地下燃氣管道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日11時許,柯*弟駕駛挖掘機在臨高碧桂園大道轉盤處進行垃圾清理作業,燃氣公司巡線人員交涉過程中回復不進行下挖作業,在巡線人員告知燃氣管道走向并離開后進行開挖作業,且未聯系燃氣公司進行現場監護,導致中壓管道穿破,本次事故影響臨高縣碧桂園金沙灘匯澤藍海灣4967戶居民以商業用戶用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84萬元。
查處理由及結果:經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查實,柯*弟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以及參照《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城市建設類)序號66,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柯*弟予以5000元行政處罰。
案例三:符*盛駕駛挖掘機作業破壞地下燃氣管道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日,符*盛在瓊海市嘉積鎮興海北路78號店鋪門前,未經相關部門審批,擅自駕駛挖掘機修整破損道路,在施工過程中造成天然氣管道泄漏。
查處理由及結果:經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海執法人員查實,符*盛施工損壞瓊海市嘉積鎮興海北路78號店鋪門前地下燃氣管道,造成燃氣泄漏,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參照《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版)》,城市建設類“侵占、損毀、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及時改正,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單位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符*盛予以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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