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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嚴格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監管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25〕4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梅河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市政工程基本建設程序,有效遏制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施工許可限額標準。2024年11月,我廳修訂印發《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吉建規〔2024〕5號),全省施工許可辦理限額標準調整為: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其他限額以上房屋市政工程,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后開工建設。各地住建部門應嚴格執行新標準,不得擅自放寬或變通執行。
二、壓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承擔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應當申領施工許可的項目,必須取得施工許可后方可開工建設,嚴禁未批先建。國有投資或國有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存在未批先建、規避監管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罰的同時,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三、強化施工、監理單位責任。施工單位施工前,應查驗項目是否依法取得施工許可,未取得施工許可的不得開工建設。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規開工的,施工單位有權拒絕并提醒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監理單位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不得簽發開工令,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應立即下達停工令并書面報告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
四、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各地住建部門要加強日常巡查,對查實的未批先建項目,一律責令停工整改,依法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計入企業信用檔案。同時,加強跨部門聯動,對涉及自然資源、綜合執法等部門職責的線索,自發現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4月7日
初審:李竟瑞
復審:王家欣
終審:張旭東
來源:吉林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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