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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新鄉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經局黨組研究同意,現將《新鄉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2025年3月19日
新鄉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鄉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日常管理,充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做好我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提升消防工程審驗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8號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結合新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鄉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的建立、管理、使用及專家庫入庫專家履職評價等過程。
第三條 專家庫專家受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委派,專家庫專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堅持科學、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在本市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專家咨詢論證、現場評定、消防隱患排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中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 按照“擇優入庫、規范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市住建局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和統籌協調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和信用評價。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專家庫成員名單具體使用,并對專家情況及時反饋。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五條 入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工作嚴謹;
(三)熟悉建設工程相關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和豐富的消防工程實踐經驗;
(四)從事建設工程消防相關的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技術服務等工作,且具有10年以上消防工作經驗,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證書的注冊執業人員;
(五)無學術道德問題,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六)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能勝任本行業工作,能夠以獨立身份和充足時間參加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和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相關專業包含消防專業、電氣專業、給排水專業、建筑專業、結構專業、暖通專業、電力專業、化工專業等;執業資格證書包含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注冊電氣工程師(供配電)、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建筑、機電)等注冊執業人員。
第七條 專家庫面向全市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團體等進行征集,采取邀請、個人自薦和單位推薦的方式。
第八條 申報人必須如實進行申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停止申報人申報資格。
第九條 擬入庫專家名單由市住建局組織專家審查認定后公布,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專家進入專家庫。
第三章 專家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專家職責
(一)宣傳貫徹建設工程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二)按時參加應邀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專家評審、專家咨詢論證、現場評定等工作,提供清晰、明確、真實、可靠、獨立、客觀、公正的專家意見,并對提出的意見及相關工作結果負責;
(三)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參與建設工程消防隱患排查整治、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四)圍繞行業熱點問題和疑難問題提出議題,并研究提出建議、意見或報告,開展相關調查研究、現場考察評估、技術攻關、技術指導、培訓宣傳和政策解讀等工作;
(五)完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專家權利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消防驗收事項獨立發表專家意見的權利;
(二)檢舉揭發驗收事項過程中的不正當行為的權利;
(三)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有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學習交流,獲取消防相關政策、文件、案例、簡報等的權利;
(五)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專家費用,專家費用標準按每人單個項目1000元;
(六)可自愿退出專家庫。
第十二條 專家義務
(一)按時參加消防驗收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獨立、客觀、公正的驗收意見,并對所提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二)嚴格遵守消防驗收工作紀律,不得索取、接受有礙于公正、公平的宴請、禮物或禮金,不得利用專家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外界泄露項目的具體信息,不得以專家個人名義開展消防審驗活動;
(三)開展項目審驗工作時,接受相關單位及個人對消防審驗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四)涉及有回避事項的消防審驗項目,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在消防審驗過程中及往返途中,應注意個人人身安全,專家應自行購買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已包含在領取的專家費用中);
(六)本人工作單位、職稱、通訊方式等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主管部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法定回避情形包括:
(一)本人或者所在單位與項目及其參建單位存在隸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者其它利害關系的;
(二)本人因違法違規從業行為正在接受調查的;
(三)可能影響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專家庫管理
第十四條 專家庫實行定期更新和動態調整制度。市住建局每年組織一次專家信息集中更新或按需增補,每三年重新認定,經考核擇優入庫。
第十五條 考核評價
(一)每項工作結束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消防技術專家工作質量、職業操守、工作態度、誠信記錄按照“一案一評”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稱職和不稱職。
(二)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評價結果為不稱職:
1. 連續三次不參加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工作;
2. 接受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等吃請往來、禮金禮品,影響公平、公正;
3. 故意隱瞞與申報單位的利害關系,不遵守回避原則;
4. 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正常工作;
5. 以專家個人名義開展審查驗收活動、謀取利益、承攬業務;
6. 出現失誤或不堅持原則,導致存在消防安全問題的項目通過審查驗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出庫:
(一)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
(二)評價考核結果為不稱職,且經核實確認后屬實;
(三)不遵守保密規定,泄露相關信息;
(四)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五)身體狀況不適宜擔任消防專家;
(六)本人提出退出專家庫;
(七)其他符合退出專家庫條件。
第十七條 專家庫成員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條 若在本辦法實施期間,上級部門出臺了有關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的有關文件,則本辦法自動失效。
政策解讀:關于《關于印發<新鄉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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