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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和掌握《六盤水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提高公眾參與度,擬對該部規章開展后評估工作,現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集意見和建議。
一、評估內容
(一)合法性。《辦法》的規定是否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和規定,與政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沖突。
(二)合理性。《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措施和要求是否適當、必要,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
(三)可操作性。《辦法》的規范對象、管理體制等是否適應當前實際工作需要,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實效性。《辦法》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實現了預期效果。
(五)其他有關意見建議。
二、公開征集意見的時間
2025年3月31日至4月30日
三、參與方式
社會公眾可通過郵寄或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對《辦法》提出修改、廢止或保留的意見,注明姓名、單位、聯系方式。我局將對征集到的意見建議認真梳理、研究,對切實可行的將積極予以吸收采納。
郵寄地址:鐘山區大連路鳳凰山城市綜合體9號樓7層719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科;電子郵箱:1057078983@qq.com來信請注明“規章后評估”)。
特此公告。
附件:1.意見反饋表
2.六盤水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辦法(試行)
六盤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意見反饋表
單位名稱(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聯系方式 | |||||
修改意見及建議 | ||||||
序號 | 原文內容 | 修改意見 | 修改理由及依據 | |||
1 | 原文“……” | 建議修改為“……” | 依據XX規定…… | |||
2 | ||||||
3 | ||||||
其他意見建議: | ||||||
備注 | 1.修改意見建議請盡量明確、簡練、清晰,修改理由充分、合理且有依據。 2.以單位名義反饋的請加蓋公章。 |
附件2
六盤水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黔府辦發〔2013〕39號)等規定,為加強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保障公平分配,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申請審核、分配、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縣級住房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鄉(鎮、街道)應配備專門人員從事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發展改革、民政、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逐步建立“一戶一檔”、“一房一檔”、“合同資料”等一套完善的保障家庭檔案(含電子版),并及時將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配租(售)房源、申請人及家庭基本情況、配租(售)情況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申請審核
第五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也可個人申請。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的,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須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縣(特區、區、開發區)規定的相關條件。
對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中高等院校教職工、工業園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部門為中高等院校和工業園區,報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鄉鎮教師、衛生計生技術服務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部門為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企事業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由單位負責,報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屬地原則,由縣級住房保障部門審核。
第六條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實行審核公示制度。由申請人居住地社區或鄉鎮政府初審公示,經縣級住房保障部門及同級民政部門審核,由縣級住房保障部門公示后進入分配環節。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簽、搖號等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輪候及分房。
第八條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對患重大疾病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原國民黨退伍人員、進城農村獨生子女戶、進城農村二女絕育戶、老年人、鰥寡孤獨、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社會救助對象、見義勇為等特殊住房困難家庭優先選房。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應當簽訂合同,租賃合同期限為1—5年。
第十條對在建未竣工的公共租賃住房,推行預分配措施,在竣工前6個月編制配租方案,啟動配租程序。項目竣工后1個月內完成分配入住工作,最遲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售)價格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質類似房屋市場價確定租(售)標準。具體標準由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進行測算,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養護維修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十四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同意。
第十五條承租人在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內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第十六條按相關規定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而不退回的,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指定或明確管理單位。管理單位對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及經營性用房等配套設施享有收益權。縣(特區、區、開發區)根據入住群體的特點,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一區一策”的原則,可以通過購買物業服務、住戶自我管理等方式,合理確定物業服務的標準和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住房保障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級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縣(特區、區、開發區)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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