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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建質〔2025〕68號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關部門,各重點園區管理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海南省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加強與應急管理部門的協同配合,認真核查本單位受理或應急管理部門轉辦移送的舉報件,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限及時主動向應急管理部門反饋核查結果,確保核查屬實的舉報件落實獎勵措施。各燃氣、建筑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和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宣傳,擴大舉報渠道,鼓勵引導、充分調動公眾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積極營造社會參與的濃厚氛圍。
附件:海南省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住建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和《海南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城鎮燃氣等住建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以及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等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建主管部門”)舉報住建領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海南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和本辦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 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堅持“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歸口”的原則。
第二章 舉報獎勵范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住建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一)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燃氣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燃氣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三同時”規定的;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后,但未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范圍和要求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非法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將承包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超資質或無資質承攬工程的。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建筑施工、城鎮燃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及相關運行、維護和搶修等從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或未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四)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 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 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五)未嚴格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關于我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使用的通知》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未在成本中據實列支的。
(六)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 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七)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和職業衛生技 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八)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 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 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 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城鎮燃氣等領域中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認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的。
(二)舉報事項不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或者最終認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執法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其有關人員參照執行。
(四)舉報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查處的。
(五)舉報事項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的,或已進入司法程序的。
(六)生產經營單位已開始整改或已向有關部門報告隱患整改方案的。
(七)同一舉報事項已給予獎勵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
(八)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知情者未在第一時間舉報,因個人利益關系得不到滿足后舉報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情形。
第三章 舉報及受理
第八條 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按屬地原則逐級進行舉報。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的,舉報人可向上一級住建主管部門舉報。
第九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鼓勵實名舉報,以備核查過程中了解舉報線索、反饋結果和發放獎勵。舉報內容應包含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具體的事故隱患或非法違法行為和相關證據等。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載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遇難人數、聯系方式和事故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 舉報人可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或者信函、電子郵件、傳真、來訪等多種形式進行舉報。
住建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務網站、發布公告等方式公開舉報受理方式及流程,明確具體受理舉報、核查的具體單位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 住建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舉報,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的除外。舉報人對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重復舉報的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住建主管部門在受理接到的舉報事項后,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省級住建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核查處理舉報事項,也可交由相關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核查處理。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因涉及面廣、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無法獨立查實的,受理的住建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第十三條 舉報案件經查證屬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章 舉報獎勵
第十四條 省級住建部門受理的,應于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報省應急管理部門發放獎金。省級住建部門受理,移交市(縣)住建部門核查處理的,應于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并報省級住建部門,由省應急管理部門發放獎金。
第十五條 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受理的,應于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報市(縣)應急管理部門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標準和獎勵發放流程參照《海南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住建主管部門提請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給予第一個做出有效舉報的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以單位名義舉報的,獎勵資金發放給舉報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舉報人的舉報和打擊報復舉報人。負責舉報受理、核查等事項的工作人員,應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信息,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違者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除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外,還可以按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惡意重復舉報、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負責舉報受理、核查等事項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制有關舉報信息知悉范圍,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定密處理。宣傳報道舉報獎勵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確需公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各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海南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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