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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臺背景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決策部署,切實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解決工薪收入住房困難群體住房困難問題,助力房地產市場去庫存。根據有關政策要求并結合實際,制定《防城港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關于“切實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要求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開展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市縣,抓緊研究出臺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和配套政策”的規定,在參考我市已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桂林市、梧州市出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管理辦法》,明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準入、配售、管理等內容。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九章三十九條,分為總則、政策支持、準入管理、新建管理、收購管理、配售管理、售后管理、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保障對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住房有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優先供應符合條件的無房群體。
(二)明確籌建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形式供地,籌建方式分為新建和收購存量房兩種方式,新建項目套型面積控制在50—120平方米以內。
(三)明確實施主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運營、回購、合同簽訂等工作,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實施,包括新建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市政府選定的運營機構、市政府選定的國有收購企業等。
(四)明確配售價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照基本覆蓋土地劃撥成本和建安成本,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加不超過5%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項目最終配售價格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價格。
(五)明確配售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統一流程進行配售,并實施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房。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防城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張嵩 聯系電話:0770-2826915
解讀: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防城港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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