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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宜賓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充分發揮專業人才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作用,促進房屋市政工程領域專家庫制度化、規范化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開展了宜賓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修訂和專家庫人員更新調整工作,經研究形成了《宜賓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修訂稿)》《宜賓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家庫名單(2023年)》,現一并予以公示。
公示時間:7天(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監督反映電話: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0831-2338807。
附件:1.宜賓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修訂稿)
2.宜賓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家庫名單(2023年)
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月12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宜賓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管理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我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專家庫專家選聘、考評、管理和運用等。
第三條 專家庫管理由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具體工作和日常管理由宜賓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負責。
第四條 專家庫專家原則上在宜賓市轄區范圍內由科研、設計、勘察、建設、監理、施工、檢測、造價咨詢、市政、園林、建筑起重機械、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單位進行選聘。
第五條 申請入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堅持原則,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職業素質和道德素質,遵守工作紀律;
(三)熟悉建筑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扎實的理論和較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在本專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四)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原則上具有房屋建筑、工民建結構、地基基礎與巖土、市政橋梁和隧道、機電設備安裝、鋼結構網架與建筑幕墻、裝飾裝修、園林綠化工程等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建筑起重機械具備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及其以上職稱),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
(五)在工程建設、管理領域特殊專長,并具有豐富的專業實踐經驗,善于表達、有擔當并經所在單位推薦;
(六)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在建設領域有不良行為記錄,未計入失信人名錄;
(七)身體健康,年齡宜為65周歲以下;
(八)無國家規定不能擔任專家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專家的工作范圍
(一)參與我市有關建筑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地方標準的制定;
(二)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督促企業進行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參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建筑工地質量安全檢查、督查;
(三)參與宜賓市建設工程“酒都杯”、宜賓市“標準化優美化工地”及其他工程獎項的評審;
(四)參與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技術咨詢服務工作,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其安全技術論證(專家需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
(五)參與建筑施工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及質量安全投訴處理;
(六)參與各類建筑施工質量安全培訓;
(七)參與有關建筑施工質量安全管理的考察、調研;
(八)參與自然災害應急排查、評估等工作,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九)其他需要專家參與的工作。
第七條 專家推薦和聘任程序
(一)由各單位推薦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專家申報,在專家自愿的基礎上,由本人填寫《宜賓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專家申報表》(附件1),申報人所在單位提出推薦意見加蓋公章,并按要求和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照片、身份證、學歷、職稱證書以及職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復印件),交由宜賓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初審(提交紙質資料時同時提供申報材料的電子掃描件一套);
(二)申報專家經“宜賓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專家庫”管理辦公室初審合格后報市住建局審批,市住建局對符合要求進入專家庫的專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納入專家庫管理;
(三)“宜賓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專家庫”管理辦公室設在宜賓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二樓;
(四)自2020年建立專家庫起,每兩年申報一次,申報時間為4月全月工作日。
第八條 入庫專家(以下簡稱專家)享有的權利:
(一)參加技術交流咨詢及評審等活動;
(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可優先獲得有關標準、信息及技術資源;
(四)按相關規定獲取勞務報酬;
(五)可自愿申請退出專家庫;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專家的義務
(一)為全市建筑施工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應急搶險及技術咨詢提供科學嚴謹、真實可靠的建議和意見;
(二)受委托解答有關建筑施工方面對質量安全技術工作中相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履行職責,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發表意見,并對個人意見承擔責任;
(四)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提升業務技術水平,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與考核活動;
(五)普及宣傳質量管理以及安全生產知識,積極配合相關培訓工作;
(六)積極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搶險排危工作;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按照“流動、擇優”的原則,對專家實行動態化管理:
(一)按分類對專家進行統一編號,設立專家管理臺賬,建立考核制度,記錄其基本信息、業務能力、履職情況、職業道德等。
(二)專家使用單位對專家工作質量進行評價,并在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填寫專家評分表(附件2),交屬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收集、整理、匯總、蓋章后,每季度末上報專家庫管理辦公室。
第十一條 專家聘期內培訓。由宜賓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家開展入庫或專項工作前培訓。
第十二條 各區縣住建局及相關單位按照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相關部署要求,可以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提供技術服務工作,專家費由用人單位自理,所需費用及勞務報酬可參照以下標準發放。
(一)市內每位專家半天勞務費400元,全天600元;
(二)市外每位專家半天勞務費600元,全天800元,差旅費由專家自理;
(三)在參加專家活動途中,應注意個人人身安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專家應自行購買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已包含在領取的專家費用中)。
第十三條 專家抽取方式
(一)抽取方式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指定抽取、指定+隨機組合抽取等方式抽取選擇專家。原則上,應根據使用需求,按照所需專家類別分別進行隨機抽取,對專家能力有特定要求的可采取指定抽取。當專家庫中專家不滿足工作需要時,可臨時選用庫外專家,選用庫外專家時參照本辦法管理并備注說明。
(二)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會專家還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第十四條 實行專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主動回避:
(一)工作服務對象涉及本單位及人員的;
(二)工作服務對象涉及本人直系及與服務對象親屬關系的;
(三)與工作服務對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工作結果公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專家庫專家的復審
(一)專家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每屆任期兩年,由宜賓市住建局根據工作需要或專家工作情況進行增減或輪換。專家庫專家任期屆滿后,專家的聘任資格自動取消。符合條件的,對其資格進行重新考核認定予以續聘;
(二)專家庫專家因工作變動、職務職稱變化、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專家本人應及時上報宜賓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以便作出信息修改和管理。
第十六條 專家工作紀律:
(一)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傳遞上級指示和反映情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組織紀律,接受社會和相關單位的監督,對指派單位負責;
(二)專家庫專家在進行相關質量安全技術咨詢、評審或其它活動時,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報酬,嚴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收規定外的報酬和其他禮品(金);
(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機密和服務單位的商業秘密;
(四)專家庫專家在接受委托開展的各項活動中,要接受社會監督,對被舉報的專家,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取消專家庫專家資格并報告所在工作單位。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并進行記錄:
(一)一年內達到兩次無故不接受工作安排的,或已接受但未按規定要求參加工作的;
(二)在工作中存在明顯失誤,或泄露有關工作情況,但未損害工作服務對象正當權益的;
(三)其他情形,但未損害工作服務對象正當權益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可)退出專家庫:
(一)因年滿65周歲的(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享受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津貼等的特殊專家除外);
(二)因身體、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適宜從事本市專家庫專家工作的;
(三)自愿提出退庫,且經批準的;
(四)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在一年內達到三次無故不接受工作安排,且未主動說明原因的;
(二)在一年內達到三次被用人單位評價專家能力不合格,查證屬實;
(三)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收受工作服務對象財物或非法獲取其他利益的;
(四)存在違規泄露有關工作情況,工作中存在明顯錯誤,違反相關政策規定,且已嚴重損害工作服務對象正當權益的。
(五)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影響和干預工作結果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七)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庫將實行專家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本條(一)、(二)外,凡被取消專家資格的,要記錄在案并進行通報,終身不再聘為本專家庫專家。
第二十條 由于專家的個人違法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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