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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房生
2024年11月27日,煙臺市高新區海博路東科技大道南吾悅廣場吾悅華府項目,進行消防設備安裝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物體打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煙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作為該項目的項目經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組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未對作業現場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有效排查處置現場作業隱患,違章指揮,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上述違法事實由《關于<煙臺高新區山東宇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11.2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煙高〔2025〕1號)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本機關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5〕20號),你單位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3700000217538項“一般”裁量階次,本機關決定對你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魯建安A(2018)8006492、魯建安B(2013)8010568] 6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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