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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山東東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306MA7G1DAJ40
地址: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南郊鎮西陳村村委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賀中彥
在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的2024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中,核定你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制度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安管人員”配置嚴重不足等多項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本機關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5〕23號),你單位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3700000217686-2項“較輕”裁量階次,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23〕030344]3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通過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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