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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園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深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提升行動,進一步鞏固我市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整治成果,加強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2024年瀘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3月12日
2024年瀘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檢查工作方案
為深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提升行動,進一步鞏固我市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整治成果,加強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落實各方主體預拌混凝土質量責任,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質量強省決策部署,以統籌開展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鞏固行動提升工作為主線,切實提高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大力推進預拌混凝土行業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強化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全過程、全要素、全鏈條管理。通過專項檢查,嚴格落實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責任,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嚴厲查處降低預拌混凝土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防止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設,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嚴守結構安全底線。
二、檢查范圍
全市住建系統管理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檢查重點
(一)生產環節
1.資質和管理體系。對已取得預拌混凝土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進行全覆蓋動態核查,重點核查是否具備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試驗室負責人、實驗人員配置是否符合資質申報要求(核查社保證明和人員資格);是否具備混凝土企業試驗室、標準養護室等。
2.市場行為。轉借、出賣、出讓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無資質生產并供應預拌混凝土等行為。
3.原材料管理。混凝土原材料采購、檢驗、使用制度不落實;未建立原材料檢驗臺賬或檢驗臺賬與使用記錄不匹配;原材料必檢參數(項目)未檢驗;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摻合料;材料使用不能追溯等。
4.試驗室管理。試驗室檢驗能力與生產能力不匹配;試驗樣品標識、留置不規范;儀器設備配備和檢定(校準)不符合要求;試驗室環境條件不符合要求;試驗方法不符合要求;原始記錄不能溯源;原始記錄和試驗報告不能一一對應;原始記錄、試驗報告未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不連續,隨意抽撤、涂改;編造試驗數據、出具虛假報告、篡改或者偽造試驗報告等。
5.生產管理。原材料計量偏差不符合要求;生產數據不能實時存儲和查詢;篡改、偽造生產數據;配合比設計、調整、批準不規范;首次使用、使用時間超過3個月的混凝土未進行開盤鑒定;攪拌機計量系統檢定(校準)、自校不符合要求;出廠檢驗漏項、檢驗頻次不符合要求,出廠檢驗試塊、試件未按年度連續編號并建立臺賬等。
6.運輸。運輸、等待、卸料過程中擅自加水,運輸車輛沒有隨溫度變化而采取相應保溫和隔熱措施等。
(二)使用環節
1.建設單位。違規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或違規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混凝土質量檢測,違規減少檢測頻次或數量;未將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并單獨列支。
2.施工單位。未制定檢測試驗計劃或檢測試驗計劃內容不完善;未根據檢測試驗計劃制定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未組織交貨驗收;未制定混凝土專項施工方案或方案無針對性,未進行技術交底;未建立混凝土試件臺賬;送檢試件缺乏真實性和代表性;標準養護試件和同條件養護試件制樣、養護、存放不符合要求;施工現場未設置標準養護設施或養護環境條件不符合要求;由生產企業代做代養混凝土試件;混凝土觀感質量或強度不符合要求;澆筑過程中隨意加水等。預拌混凝土企業未向工程項目提供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3.監理單位。未審核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或檢測單位資質;未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檢測檢驗計劃和混凝土專項施工方案;未按照監理實施細則對混凝土的交貨驗收、澆筑、養護進行旁站或巡視;未按要求對混凝土試件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并錄入省廳檢測監管平臺;對混凝土實體存在的質量問題未督促整改等。
四、檢查方式和步驟
本次專項檢查,采取企業自查、區縣(園區)全覆蓋檢查、市級抽查的方式。檢查主要采用現場檢查的形式,檢查時可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實體混凝土強度進行監督抽檢或聘請行業專家共同進行檢查。各區縣(園區)管理部門按《瀘州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瀘住建發(2022)202號文件要求,做好信用評分和上報工作。
五、檢查時間
(一)動員部署階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建設局要按照方案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檢查實施方案,明確責任部門,細化工作舉措,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二)自查自糾階段(2024年4月10日前)。建設、施工、監理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根據整治要求立即開展全面自查自糾,建立問題臺賬,制定整改措施,立查立改、落實整改閉環,并建立防范機制,形成自查整改報告,存檔備查并匯總至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建設局。
(三)區縣(園區)檢查階段(2024年5月10日前)。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建設局結合日常檢查,開展轄區內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質量全覆蓋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整改并嚴肅處理。
(四)督導抽查階段(2024年6月10日前)。我局將成立督查組,按“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在各區縣(園區)全覆蓋檢查的基礎上開展督導抽查。
(五)總結提升階段(2024年7月10日前)。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建設局對專項檢查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健全完善長效機制,形成總結報告。總結報告主要包括專項檢查工作開展情況、主要措施、檢查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情況,可推廣經驗做法及工作建議等內容,并于7月1日前將總結報告與《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檢查情況匯總表》等(附件3、4)匯總至我局。我局將綜合全市專項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形成總結報告上報省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1.我局成立專項檢查工作督查組,分管副局長任組長,市工程質量中心主任任副組長,指派相關業務科室、市預拌混凝土協會推薦行業專家為成員。聯絡員:余凌,聯系電話0830-3194779, QQ: 781729443。
2.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建設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預拌混凝土質量對結構安全的極端重要性,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強烈意識,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狠抓工作落實。要迅速行動,明確分工,細化職責,確保各階段任務順利完成。
(二)嚴格監管執法。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建設局要堅持“嚴”字當頭,堅決杜絕專項檢查中的形式主義,執法監督走過場,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問題要實行“清單制+責任制+銷號制”管理,加強跟蹤問效,確保整改到位。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采取通報、誠信記錄、重點監管、移送處罰等措施,形成強力震懾,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
(三)加強信息報送。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園區建設局要明確專人負責工作聯絡和信息收集、匯總、報送工作,積極反映工作成效、亮點工作、經驗做法、典型事例和樹立行業標桿,于2024年3月30日前將聯絡員名單(附件1)、7月1日前將工作總結與《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檢查情況匯總表》等(附件3、4)匯總至我局。
附件:1.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檢查聯絡員信息表
2.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檢查表
3.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檢查情況匯總表
4.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實驗室人員核查情況匯總表
附件1
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檢查聯絡員信息表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單位 | 職務 | 聯系電話 | 備注 |
(注:請將聯絡員信息表于2024年3月30日前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聯系人:余凌,郵箱:781729443@qq.com,0830-3194779)
附件 2-1
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檢查表
(預拌混凝土企業)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名稱:
檢查 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存在的主要問題 | |||
符合 | 不符合 | |||||
(一) 資 質 管 理 | 1 | 混凝土生產企業具有相應資質 | ||||
2 | 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并有效運行 | |||||
3 | 企業技術負責人、試驗室負責人,實驗人員配備符合要求 | |||||
4 | 混凝土試驗室、試驗場所、標準養護室符合要求 | |||||
(二) 市 場 行 為 | 5 | 無轉借、出賣、出讓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行為 | ||||
(三) 原 材 料 管 理 | 6 | 有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購、使用管理制度 | ||||
7 | 采購合同(協議)以書面形式簽訂并存檔,同時建立原材料使用臺賬,原材料質量可追溯 | |||||
8 | 有混凝土原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包括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 | |||||
9 | 對進場的原材料依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質量檢驗,必檢項目(參數)進行檢驗,并建立逐一對應的檢測試驗臺賬 | |||||
檢查 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存在的主要問題 | |||
符合 | 不符合 | |||||
(四)試 驗 管 理 | 10 | 試驗室的面積、布局和儀器設備配備應當與企業的生產能力相匹配 | ||||
11 | 試驗儀器設備定期進行校準或檢定 | |||||
12 | 試驗工作場所、標準養護室的溫濕度等環境條件滿足標準要求并進行監測記錄 | |||||
13 | 嚴格按相應的標準和方法開展各項試驗 | |||||
14 | 原始記錄、試驗報告、試塊有唯一性標識 | |||||
15 | 原始記錄和試驗報告一一對應;原始記錄、試驗報告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連續,無隨意抽撤、涂改;沒有編造試驗數據、出具虛假試驗報告 | |||||
16 | 定期對混凝土強度進行數理統計評定 | |||||
17 | 混凝土強度異常或達不到規定要求時,有相應處理措施 | |||||
18 | 開盤鑒定符合要求;砂、石含水率測定符合要求;實際生產的混凝土配合比與向使用單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資料一致,配合比調整經技術負責人或試驗室主任書面批準 |
檢查 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存在的主要問題 | |||
符合 | 不符合 | |||||
(五) 生 產 管 理 | 19 | 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檢查保養,填寫主要設備使用和維修保養記錄 | ||||
20 | 定期對攪拌系統計量設備進行校準 | |||||
21 | 生產、試驗用計量設備、試模應進行自校,自校頻次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 |||||
22 | 生產中原材料計量偏差符合要求;每臺班對生產中原材料計量允許偏差進行檢查 | |||||
23 | 一個月內任意時段生產數據能查詢;不得篡改、偽造生產數據 | |||||
24 | 出廠檢驗試塊取樣頻率應符合《預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要求 | |||||
25 | 混凝土出廠檢驗應包含強度、坍落度等標準要求及合同約定項目 | |||||
26 | 建立留置試件和試驗臺賬 | |||||
27 | 出廠檢驗試塊應按年度連續編號 | |||||
28 | 運送混凝土時應隨車簽發《預拌混凝土運輸單》 | |||||
29 | 及時出具預拌混凝土合格證或開盤鑒定 | |||||
30 | 大批量、連續生產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提供基本性能試驗報告 | |||||
檢查 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存在的主要問題 | |||
符合 | 不符合 | |||||
(六) 運 輸 | 31 | 運輸、等待、卸料過程中不得擅自加水 | ||||
32 | 運輸車輛隨溫度變化而采取相應保溫和隔熱措施等。 | |||||
結果統計 | 符合 項;不符合 項 |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人:
檢查組成員簽字: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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