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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拉薩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拉薩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拉政辦發〔2023〕18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3年5月10日由拉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并施行。為了使社會公眾更好地知悉、了解《辦法》的有關情況,現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2013年底召開的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統時要優先考慮把有限的雨水留下來,優先考慮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設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海綿城市”。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海綿城市建設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把握新型城市建設理念,推進城市轉型升級,提升城市安全韌性,改善城市人居環境的重要舉措。相較于傳統的城市建設模式,海綿城市在技術和管理層面存在諸多差異,因此全國許多城市開展了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或具有類似功能的管理文件編制和發布的相關工作,以便在制度層面保障海綿城市的建設。
2023年5月,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組織開展了“十四五”第三批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范競爭性評審,經專家書面評審和現場答辯,我市成功入選全國第三批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城市。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于海綿城市建設的工作部署,提升我市海綿城市建設成效,全力爭創國家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城市,有必要通過制定《辦法》,確立海綿城市建設長效機制,固化海綿城市建設頂層設計,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融入現行的城市建設體系及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建設項目規劃、建設、運行維護閉合的管理制度,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各方職責,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工作機制,從而持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提高城市服務和管理水平,助力城市綠色發展。
二、制定依據
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建辦城〔2022〕17號)等規定,同時借鑒了國內相關城市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立法經驗。
三、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分為總則、規劃管理、建設管理、運營維護、附則等五章,共三十一條。
第一條至第七條為總則部分。對《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政府及部門職責等進行了規定。制定《辦法》旨在規范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水生態環境,提升人居環境和城市品質,推進城市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為規劃管理部分。對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編制作出了規定,要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廣場、水系、排水防澇、公園、綠道、風景區等相關專項規劃應貫徹海綿城市相關要求和內容;規定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應作為詳細規劃和項目建設方案規劃設計條件的剛性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為建設管理部分。從項目立項審批、規劃用地選址、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等方面明確各方職責并提出具體要求。規定項目在立項審批階段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建設內容、投資概算等內容;規定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將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納入地塊規劃條件;規定項目設計應按照規劃條件和相關標準規劃要求編制海綿城市專篇,施工單位嚴格按圖施工,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使用。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為運營維護部分。明確了海綿設施運行維護責任單位及其職責,規定了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的檢查制度,督促運營維護單位搞好日常維護,確保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條為附則部分。規定了建設、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運行維護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查處;并對《辦法》解釋權和《辦法》的實施日期作出了規定。
拉薩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
2024年12月4日
(聯系人:李永康 電話:1888902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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