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政策原文:《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
原《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已過有效期,我局對其進行了修訂并重新印發,于印發之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修訂背景說明
在房地產市場下行的大背景下,國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普遍存在資金短缺等問題,面對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房屋質量問題保修義務,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維修職責拖拉或無力維修,導致購房業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廣東省發布的《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辦法》規定:“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我局結合當前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實際情況,對原《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進行修訂并重新印發。
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辦法》為基礎,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及國家、省和市出臺的相關規定進行詳細補充及整合。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信訪工作條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辦法》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三、文件主要內容
《辦法》規定的內容有二十二條,主要內容為:
一是明確《辦法》出臺的目的、依據。
二是明確《辦法》的管理范圍。
三是明確質量投訴、投訴人的定義。
四是明確質量缺陷的定義。
五是明確質量投訴處理的定義。
六是明確質量投訴處理應堅持的原則。
七是明確建設單位的職責。
八是明確業主保修流程及建設單位物業公司應履行的職責。
九是明確投訴人對建設單位不作為、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行為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
十是明確投訴人應提交的材料。
十一是明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十二是明確投訴受理機構要告知投訴人受理與否。
十三是明確主管部門質量投訴處理程序。
十四是明確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質量檢測或專家論證費用分攤原則。
十五是明確投訴轉辦原則。
十六是明確多人投訴的規定及投訴個人不得存在的行為。
十七是明確經濟賠償原則。
十八是明確主管部門質量投訴處理時限。
十九是明確主管部門可終止投訴處理的情形。
二十是明確投訴案件的存檔要求。
二十一是明確質量投訴責任追究的情形。
二十二是明確《辦法》的有效期限。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上一篇:政策新聞 | 三亞市住建局關于《三亞市貫徹落實海南省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報告整改方案》(序號70)整改完成情況公示
下一篇:政策新聞 | 青田:匠心打造“華僑之窗”點亮僑鄉新風貌
推薦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