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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市政府投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汕住建通〔2020〕3號,下稱《辦法》)由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印發,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屆滿。《辦法》的實施,規范了市政府投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保障了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為保障制度延續性,我局擬繼續實施《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市政府投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延長文件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單位和人士積極提出修改意見,請于12月23日前將有關意見建議徑向我局住房保障科反映。
(郵編:515041;地址:汕頭市中山路213號1406;郵箱:zjj_zbk@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市政府投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市政府投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投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和《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府投資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稱經適房)是指由市政府投資籌建和銷售,產權人擁有有限產權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金平區、龍湖區范圍內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銷售的經適房上市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經適房管理工作,按規定收取相關價款,并出具是否同意上市交易或辦理完全不動產權證的材料。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經適房交易、不動產權證辦理及基準房價核算等工作;市稅務局負責經適房交易有關稅收取。
第五條 購買經適房滿5年(從取得全額購房發票之日起計算,下同)并取得經適房不動產權證的,產權人可以按上市交易或辦理完全產權時基準房價的25%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納相關價款后,進行上市交易或辦理完全產權的不動產登記。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土地性質為劃撥的,產權人還應當按規定向市自然資源局補交地價款。
第六條 已購經適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產權人應當在購買其他住房之日起30日內按第五條規定交納相關價款后,進行上市交易或辦理完全產權的不動產登記。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適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的;
(二)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圍的;
(三)未按第五條規定補交相關價款的;
(四)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 購買經適房滿 5年,如需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產權人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并提供身份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完稅憑證、經適房不動產權證等材料;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知市自然資源局所屬的不動產登記交易機構出具基準房價核算結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定應補交相關價款額并通過汕頭市市級非稅系統向產權人開具繳款通知書;
(三)產權人根據繳款通知書補交相關價款,將相關補交價款全額上繳指定的市財政賬號;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產權人補交價款的相關材料,向產權人出具是否同意經適房上市交易或辦理完全產權的書面意見;
(五)產權人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的同意該址經適房上市交易材料、補交價款的相關材料、身份證、經適房不動產權證等材料到不動產登記交易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交易轉移登記手續或辦理完全產權。
第九條 經適房上市交易,政府可以優先回購,產權人申報的出售價格高于基準房價的,政府不予回購;低于基準房價且不屬于第十條情形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按產權人申報的出售價格回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回購:
(一)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圍的;
(二)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危險房的;
(三)除原價回購外,產權人申報的出售價格高于基準房價下浮20%的;
(四)存在抵押、債務糾紛的;
(五)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回購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價格回購:
(一)產權人自愿退出經適房,交由政府回購的;
(二)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產權人因特殊原因需轉讓的;
(三)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回購經適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產權人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身份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完稅憑證、經適房不動產權證等材料;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入戶查勘,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結清供水、供電、供氣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三)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定后,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議,支付回購房款;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產權人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向不動產登記交易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名下,并在不動產權證上注記“公共租賃住房”字樣。
第十三條 政府回購經適房的,對產權人投入經適房的室內裝飾裝修等費用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回購的經適房作為公租房房源向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家庭配租。
政府回購經適房所需資金,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編報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第十五條 經適房產權人在補交相關價款后上市交易的,應當按規定繳納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相關稅費;政府回購經適房作為公租房過程中所涉及市級權限內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交,相關稅收依法依規減免。
第十六條 對不能提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同意上市交易或辦理完全不動產權證書面意見的經適房產權人,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適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其經適房的租賃備案。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
經適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將已購經適房上市交易或回購的, 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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