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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融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單位涉嫌存在注冊人員數量及設備不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情形。
本機關于2024年11月6日向你單位送達《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瀘住建(施工)撤回告〔2024〕第35號],告知本機關擬作出行政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并依法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因通過你單位預留的聯系方式或通訊地址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本機關于2024年11月13日通過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公告送達《關于送達〈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的公告》[瀘住建( 施工)撤回告公告〔2024〕第24號],告知本機關擬作出行政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并依法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2025年1月3日本機關依法對你單位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因通過你單位預留的聯系方式及通訊地址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現采取公告送達《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則視為送達。公告期間,你單位可以到本機關領取《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原件。
特此公告。
附件: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瀘住建(施工)撤回決〔2024〕37號]
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月7日
瀘住建(施工)撤回決〔2024〕37號
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
經查,發現你單位涉嫌存在人員數量及設備不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情形。
本機關于2024年11月6日向你單位送達《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瀘住建(施工)撤回告〔2024〕第35號],并依法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因通過你單位預留的聯系方式或通訊地址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本機關于2024年11月13日通過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公告送達《關于送達<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的公告》[瀘住建(施工)撤回告公告〔2024〕第24號],告知本機關擬作出行政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并依法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第22號令)第二十八條:“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決定:撤回你單位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許可。
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持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前往瀘州市龍馬潭區云臺路68號(西南商貿城17區)瀘州市建筑業發展中心四樓421室(建管科)辦理相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瀘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江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 系 人:李 丹
聯系電話:0830-3191374
聯系地址:瀘州市江陽區江陽南路34號
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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