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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
《廈門市促進智能建造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智能建造產業發展,培育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現將《廈門市促進智能建造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
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廈門金融監管局
2024年12月31日
廈門市促進智能建造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加快推動我市智能建造試點城市建設,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建市〔2020〕60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推進福建省智能建造發展的工作方案》(閩建筑〔2023〕13號)、《廈門市智能建造試點城市實施方案》(廈府規〔2023〕6號)和《廈門市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廈府規〔2024〕7號)等相關要求,制定本措施。
一、推廣應用智能建造技術。新開工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資房建項目,原則上應實現智能建造技術“應用盡用”(BIM數字一體化設計和智慧工地平臺必選,建筑機器人、智能施工電梯、5G無人塔吊、造樓機等智能設備至少選擇兩項)。鼓勵有條件的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社會投資房建項目和造價2億元以上的市政、交通、水利、港口等其他項目應用智能建造技術。
二、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對思明區、湖里區以招拍掛方式供地的商品住宅項目和全市新招拍掛的建筑高度超過100米以上的酒店、寫字樓項目,原則上應采用裝配式建筑,由資源規劃部門在土地出讓文件中予以明確,并簽訂監管協議,由市住房和建設局監督實施;國有投資(含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新開工保障性住房、教育、醫療、辦公綜合樓項目,應采用裝配式建造,其中,政府投資項目明確采用裝配式建造的,由發改部門在下達前期工作計劃時按住建部門意見予以備注,在可研及概算投資批復中計列相關費用。積極推動道路、橋梁、隧道、管廊、軌道等市政、交通工程采用工業化建造方式,推廣使用預制混凝土構件。
三、加大項目資金獎勵。支持智能建造試點(示范)項目建設和智能建造科技研發,對在智能建造領域信息技術、智能化設備等方面轉型升級投資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獎勵:被評為廈門市智能建造示范項目的,獎勵50萬元;被評為福建省智能建造試點項目的,獎勵80萬元;被評為國家級智能建造試點項目或申報國家級科技示范工程立項的,獎勵100萬元。
四、參照綠色建筑給予金融支持。對于認定為市級以上智能建造試點項目的,金融機構可參照綠色建筑給予綠色金融支持,提供智能建造試點項目上下游產業鏈需求的金融服務,在融資額度、授信審批、貸款利率、保險費率等方面提供差異化金融支持。
五、實施容積率核定優化。新出讓地塊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項目,可在土地出讓公告中要求企業應用智能建造技術。明確要求應用智能建造技術的,對項目容積率核算規則予以適當優化:屬于思明區和湖里區的可給予最高1%的容積率核定優化,屬于其他區的可給予最高2%的容積率核定優化,每個項目容積率核定優化后增加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5000平方米。對被認定為裝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項目,預制外墻部分或疊合外墻的預制部分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并在施工圖紙審查、產權測量中單列,不列入項目轉讓及銷售范圍。具體容積率核算規則由資源規劃部門會同住建部門制定。
六、優化工程建設計價體系。明確采用BIM技術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發改部門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計列相關費用,由住建部門牽頭制定具體取費標準。對發展智能建造中出現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時收集經濟指標數據和相關價格信息,編制補充定額標準,為建筑市場提供計價參考依據。
本措施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涉及資金獎勵的,由市、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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