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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2月6日頒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為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領域全面實施,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依據
建筑施工領域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領域全面實施,充分發揮保險機構風險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產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等七部門印發《關于在高危行業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應急〔2021〕124號)、廈門市應急管理局等七部門印發《關于在高危行業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廈應急規〔2022〕2號)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及說明
《辦法》共六章3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規定安責險實施的目的、定義、適用范圍和投保主體。明確《辦法》實施后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應投保安責險;安責險應由項目施工單位以項目為單位投保。
(二)承保與投保。規定承保投保相關要求,保險的范圍、期限、費用和信息平臺等內容。明確保險責任包含投保單位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以及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同時,明確安責險涉及人員死亡的保險責任限額每人不低于50萬元。
(三)事故預防與理賠。規定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內容、標準、流程和整改、理賠有關要求。明確承保機構每年應列支不少于當年保費總額20%的資金用于事故預防服務,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服務內容及頻次,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同時,規定原則上不宜將安全生產事故證明作為必要的賠付條件。
(四)各方主體責任。規定承保機構、參建單位、行業協會等各方主體責任。明確承保機構應建立年度公示制度,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建設(代建)單位應將保費計入工程造價,并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約定相關責任要求。施工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投保,配合事故預防服務并積極落實整改。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購買,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整改。行業協會應加強宣傳培訓,鼓勵協會參與事故預防服務。
(五)監督管理。規定建設、應急管理、保險監管部門監督職責和信用監管要求。建設部門負責投保情況檢查,制定服務標準,聯合保險監管部門對事故預防服務進行督導檢查。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推動各行業落實安責險制度,建立信息平臺。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監管承保機構,并會同建設部門對事故預防服務費用進行監督。同時,建設部門將會同保險監管部門適時建立安責險信用評價辦法。
(六)附則。規定解釋權限和有效期限。《辦法》擬在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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